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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2021040570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2-05-2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王路路(公民身份证号:1311281992****1238):

      经调查,你于2021年9月13日从天津市和平区消防支队西安道中队北门驾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津AF35690号车拉一名乘客到南开宸院体检中心,并使用“滴滴出行”手机软件收取这名乘客车费玖元柒角伍分。你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玖元柒角伍分并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单位多次与你联系,均无人接听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催告书》(津交2021040570号)予以公告送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天发科技园5号楼

            联系人:  韩震东

            联系电话:18622012659

                                                  2021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05/t20220524_588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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