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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7#通用泊位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粤交航政函〔2022〕27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7#通用泊位工程(方案调整)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阳江志程码头物流有限公司:

  《阳江志程码头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航道行政许可延期手续的请示》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工程位于阳江港进港航道东岸,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内,紧邻在建的18#泊位。工程所处位置水域宽阔,海床基本稳定,水深条件良好,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工程方案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海陵湾港区主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新建码头设计采用高桩梁板结构,顺岸布置1个10万吨级通用泊位。工程占用岸线280米,码头前沿线与相邻的16#、18#泊位前沿线齐平,其边线与规划主航道最小距离约760米。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86米,设计底标高-16.345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泊位正前方,直径500米,设计底标高-15.745米,其外边线距离规划主航道约207米。回旋水域与相邻的16#、18#泊位回旋水域部分交叉。根据《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7#通用泊位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做好相应的助航标志设置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16#、18#泊位)的建设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码头作业水域、进出港航道等维护管理;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阳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阳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导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原批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7#通用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函〔2018〕1962号)于2021年7月26日废止。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四)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19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7#通用泊位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ofd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3977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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