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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2023030781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3-09-22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孔祥涛(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0234):

  经调查,你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13日指派驾驶员李爱虎驾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冷藏车从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宇培物流园将天津百盈佳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83箱冷藏食品送到天津市河西区米村拌饭(天津21店新业广场),并且此趟运输活动由天津百盈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孔祥涛口头约定,在此趟运输活动完成后由天津百盈佳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孔祥涛支付车费叁佰元,此趟业务尚未结算。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我单位已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邮寄《催告书》(津交2023030781号),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30307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催告书》(津交202303078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收到《催告书》(津交2023030781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110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1

            联 系 人:黄骏驰

   

   

   

                                                           2023年9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309/t20230920_6411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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