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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忙怀澜沧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3-11-30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南云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忙怀澜沧江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的请示》(南云政发〔2023〕13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经组织专家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桥梁选址

  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规定,同意桥梁建设选址。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航道通航标准

  航道通航标准,符合《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拟建桥梁跨江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及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区助航标志、桥涵标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报请普洱市、临沧市航务管理局(地方海事局)核准后,与桥梁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桥梁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原则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桥梁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参与和确认。桥梁竣工验收时,请普洱市、临沧市航务管理局(地方海事局)进行专项查验,确保桥梁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四、其他

  (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如桥梁选址、通航净空尺度等)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原文链接:http://jtyst.yn.gov.cn/html/2023/zhengwugonggao_1128/130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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