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行业疫情人物同防措施指引(8.0)》的通知
时间:2023-12-28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本市于12月8日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和本市十条措施,更好指导本市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行业进一步优化完善防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做好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的通知》《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市道路运输局及时对《本市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行业疫情人物同防措施指引(7.2)》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一是道路客运方面。结合高风险区划定新要求,取消了暂停高风险区内的客运场站运营及出入高风险区的客运服务等要求;删除了对跨区域出行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落地检”有关要求;取消了道路客运乘客信息登记要求;取消了控制低风险区客运场站聚集度和交通运输工具载客率有关要求,明确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引导乘客分散候车、分散就坐;优化了应对突发疫情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有关要求;细化了防疫宣传有关内容。二是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方面。落实“不再对跨地区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等要求,细化了服务区和收费站风险区域划分范围,增加了推动公路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等内容。三是道路货运方面。取消了查验健康码、实施“落地检”有关要求,优化了从业人员核酸检测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了货运场站作业人员“白名单”管理防疫措施,增加了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相关要求。
经市道路运输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行业疫情人物同防措施指引(8.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指引督促指导行业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人物同防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市道路运输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行业疫情人物同防措施指引(8.0)
2.《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正文部分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dlysj.sh.gov.cn/sdlysjwj2022nd/20230202/672cca8eb0a64ede84ec9c8c27489e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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