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舒城县精准执法查获一台非法营运网约车
时间:2023-12-2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12月7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舒城县杭埠镇精准执法,查获从事非法营运的网约车一台,给予罚款五千元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正在处理违规车辆
经查,皖NK4XXX驾驶员胡某当日在舒城县杭埠镇从事载客经营,其虽然提供了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和驾驶员本人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证》,但其《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为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不包括舒城县。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第35条第二款规定,该车上述行为系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故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非法运营不仅干扰和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乘客自身的安全和社会治安也造成潜在威胁。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提醒广大旅客出行一定要乘坐合法经营的运输车辆,发现非法营运车辆请及时固定证据并向交通执法部门举报。(马雪松)
相关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2年12月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1933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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