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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他人财物受损,出租人和承租人如何担责

时间:2023-12-2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案情】陈某自有房屋中的空调因老化曾进行过维修。某酒吧在承租陈某房屋期间,其员工在使用空调时漏水导致楼下住户财物受损。陈某在赔偿楼下住户损失后向某酒吧追偿,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某酒吧辩称,合同对案涉房屋内的设施维修并未作出约定,作为房东的陈某应履行维修义务;楼下房顶漏水系案涉空调老化所致,非承租人使用不当,陈某无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和支付维修费用;况且,陈某与楼下业主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承租人并未参与,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

  【评析】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在出租案涉房屋时应当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及设备设施以供承租人使用。在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维修义务人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修,出租人因未及时履行检修义务致使他人财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出租人以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亦应承担责任。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中对案涉房屋的维修义务并未作出约定,故作为出租人的陈某负有对案涉房屋内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的义务。陈某在知晓空调此前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检修造成他人财物受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某酒吧虽对案涉房屋内的空调不负有维修义务,但作为使用者其应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问题并及时告知陈某进行维修,因其未及时履行告知或减损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综合合同各方过错程度,应酌情确定陈某与某酒吧各半承担因房屋漏水而造成的损失。

  

  作者:顾建兵 孙太永编辑:厉欣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1870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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