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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酒驾不成反被判处刑罚

时间:2023-12-2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三男子以“蹲点”“碰瓷”等手段,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钱款不成,反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碰瓷”酒驾案件。

  今年1月,张某确定目标后通知田某、郭某,二人驾驶车辆行至房山区某ktv门前,故意撞击被害人刘女士车辆尾部制造交通事故,并以刘女士酒驾为由向她索要2万元,刘女士拒绝支付并当场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郭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修车费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张某、田某、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等三人结伙作案,以“蹲点”“碰瓷”等手段,蓄意制造事故,敲诈勒索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实践中,“酒驾碰瓷党”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专门挑选酒驾司机作为目标,利用他们酒后不敢报警的心理,狮子大开口,敲诈勒索钱财。在此情况下,被碰瓷者往往会选择破财免灾,忍气吞声。法官提示,广大司机朋友要利用好行车记录仪、手机录音等固定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警示“碰瓷党”,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勿生“碰瓷”心,莫发“碰瓷财”,一旦触犯刑法红线,必将受到刑事处罚。为防范犯罪行为发生,要从源头上杜绝“碰瓷”酒驾,切记开车勿喝酒、喝酒勿开车。(□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李小芹 王田)

  

  

  责任编辑: 王静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1857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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