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提供顺风车服务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
时间:2024-01-3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案情】2021年3月,刘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乘坐严某驾驶的顺风车,车辆行驶途中,因严某驾驶不慎,撞到路边路牙,导致车辆侧翻,致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查明,车主严某为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乘客4人责任限额为4万元。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严某索赔未果,故将严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刘某是通过网约车平台约到严某驾驶的车辆,而严某投保的为家庭自用汽车,并非营运车辆,严某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搭载顺风车乘客出行的行为定性,私家车提供顺风车服务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
网约顺风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虽然都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达成交易或促成合乘行为,在提供服务的模式外观上大同小异,但两种服务的根本性质和目的却大相径庭。从服务性质来看,顺风车偏向于共享经济,车主为分摊出行成本,分享空闲的座位,出行路线以车主的自身需求为主要考量;网约车则是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前提下,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而产生的区别于传统出租车的经营模式,网约车是以乘客需求为主,以乘客需求来定制出行路线的出租车业务。从营利性目的来看,提供顺风车服务的目的主要在于分摊出行成本,顺风车车主的该部分收入较为固定,且并非车主的主要经济来源;而网约车则纯粹以营利为目的,价格受乘客的出行里程和行程时间而定,就大部分网约车司机而言,该部分收入是其经济收入的重要构成。
因此,网约顺风车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本质上明显不同。典型的顺风车服务是共享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并不会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其搭乘频次和行驶路线不因提供顺风车服务产生明显变化,亦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被保险车辆搭乘顺风车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以车辆提供顺风车服务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为由而主张免责的,既缺乏法理依据,也违悖了国家倡导的“顺风出行、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法院不应支持。
作者:周慧文编辑:厉欣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125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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