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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对某市某区政府行政复议处理行为提起的诉讼案

时间:2024-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某区政府

  2021年9月6日晚22时许,申请人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方式投诉违法夜间施工行为。市民热线受理后于9月7日上传了办理结果,并于9月8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回访测评。申请人认为,其通过12345平台举报投诉后,某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未作出处罚决定,亦未出具书面盖章的不予处罚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审理驳回了董某的复议申请。董某不服,针对某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在12345平台上所提投诉举报是否属于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因不服12345平台办理举报投诉回复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12345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机制,通过该机制作出的相关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在12345平台上所提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件启示】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市民热线投诉举报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指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是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政务服务问题的重要渠道,对于有效利用政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加强监督考核、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作用。”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12345平台转交的相关投诉举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181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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