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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4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3月28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水上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水上交通事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含失踪)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

  (二)当事船舶情况、事故经过、事故损失等事实清楚;

  (三)海事调查人员通过分析相关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当事船舶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船舶或者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违法行为的;

  (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三)搁浅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的。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1名海事调查官负责事故调查,调查取证人数应不少于2人。

  第五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勘验、测量、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勘查,制作勘查笔录。

  第六条  海事调查人员通过初步询问事故当事人、查看相关证据等,结合勘查情况,初步确认事故事实、评估事故损失,分析事故责任,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进一步收集事故相关证据。

  当事人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提供船舶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船舶导助航设备相关记录备份等证据。

  第八条  在相关询问、勘查完毕,相关证书、文书等证据收集完成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分析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所有当事船舶递交的《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者《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完成事故调查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第十一条《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海事调查人员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一般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发现安全问题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包括海上交通事故和内河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解读


原文链接:http://jtyst.jl.gov.cn/zw_133208/zcfg/flfg/202406/t20240611_8919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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