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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受伤就向哪索赔?法院:过度维权不予支持

时间:2024-07-16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骑电动车上班,途经停车场时意外摔伤,是车速太快还是地面湿滑?向停车场管理方索赔,是正当权利还是过度维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骑电动车摔伤案,判决驳回了伤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冬季的一天,周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到某家居商场上班,在途经地面停车场时,周女士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下,致右侧胫骨骨折。

  周女士认为,停车场日常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冰雪,才导致她滑倒,并承认自己也有错误,骑车时没有认真看路。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万元。

  商场不同意赔偿,认为周女士摔伤完全是自己车速过快、急拐弯不刹车所致。周女士受伤当日天气晴朗,停车场路面平整且无任何障碍物,而且停车场并非前往电动车专用停车位的必经之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女士申请司法鉴定,其伤情鉴定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遗留创伤性骨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当时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周女士摔倒地点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周女士称商场存在停车场管理混乱的情况,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周女士骑车摔倒是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与停车场管理之间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山法院法官表示,司法鼓励维权,却不支持过度维权。如果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向伤者承担赔偿义务。但任何法定义务都有边界,设定边界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以基于合同义务,还可以基于诚信原则。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极广,涉及餐馆、公园、电影院、电梯、图书馆等所有公共场所,不同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无法一一详列。”法官表示,实践中,可以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业要求、保障范围、组织形式等综合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所采取的安全举措等综合判定。(□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王 辉)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404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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