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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结果把“自己”卖成了被告?

时间:2024-07-27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基本案情
小丁系在校大学生,因手头紧缺,便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他在兼职信息交流微信群看到一条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就能获取200元报酬的消息后,便毫不犹豫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售卖给他人。却不想,不法分子利用小丁的身份信息在网上开设淘宝店铺,售卖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后被某品牌公司发现,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店主”小丁,要求赔偿100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小丁非法出售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开设网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在小丁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小丁就会被认为是售假行为的共同侵权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学生为牟利而贩卖自己身份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一旦借用人使用出借人的身份证从事类似上述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在出借人未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平台留存的身份信息确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便出借人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系他人,其行为亦可能涉及为他人侵犯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与实际经营人要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417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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