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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业绩信息试采集的通知

时间:2024-08-2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交通施工企业发展,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现决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用户信息库(以下简称交通平台)中试采集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业绩信息,并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我省境内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机电工程、交安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业绩信息。

  二、录入及核备流程

  (一)2024年7月31日前交工的项目,分包人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投标用户信息采集规则》(赣交建管字〔2017〕42号,以下简称《细则》),将分包信息录入至交通平台,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范围的页面扫描件;

  2.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扫描件;

  3.分包合同备案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项目分包审批手续)、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结算协议(须与分包内容一致)等扫描件。

  (二)2024年8月1日后的交工项目,分包人须在分包工程建设期内,将分包信息录入至交通平台,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范围的页面扫描件;

  2.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扫描件;

  3.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的施工方案。

  (三)分包人提交的以下分包信息不予认可:

  1.《公路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内容;

  2.违法分包行为;

  3.劳务合作业绩;

  4.提交日期距交工日期超过5年的;

  5.2024年8月1日后的交工项目,分包合同经发包人同意之日起60日内未在交通平台录入的。

  (四)分包人在建业绩变更为已建业绩的,需在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核备,应当一次性向核备单位提出申请,再次申请逾期补录的,不予受理。

  (五)发包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分包业绩进行初核,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中心负责最终核备。

  三、其他工作事项

  (一)落实发包人现场监管责任。发包人对总包单位开展日常履约检查,宜延伸对分包人开展履约检查,并重点检查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及分包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强化行政监督检查。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中心应将施工分包情况纳入现场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分包的合法性。

  (三)承包人不得与分包人串通虚构分包业绩,一经发现,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jt.jiangxi.gov.cn/art/2024/8/26/art_51842_4990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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