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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3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提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有关要求。为推进港口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引导和促进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充分吸取行业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编制期间,市港航局汇总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行业内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积极采纳行业内有关单位及部门意见建议,确保《办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24年1月19日至1月29日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决策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目的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的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要求着眼长远,立足全局,积极对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探索创新,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更好发挥信用管理协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提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办法》的制定,是落实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规政策,加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需要。

  (二)是提高监管效能,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方式由单一的行政执法向多元监管和服务的转变。在详细记录、收集管理对象有关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开展信用评价有助于快速圈定重点监管对象,并有针对性地对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从而有效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

  《办法》通过对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信用行为认定标准、评价依据、结果应用等工作进行规范,有利于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三)是创新监管机制,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天津港经过约70年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重生产、轻维护”,各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维护不规范、不到位已成为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风险点。信用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手段,是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助于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使相关单位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进一步压实维护单位及检测单位主体责任,通过监管机制创新助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

  四、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目前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港口实际,共计三章,十四条,包括总则、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

  (一)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信用评价管理职责

  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以此,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信用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结合港口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信用评价范围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包含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领域相关主体。综合考虑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行为、检测评估活动等方面,制定了《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明确加扣分分值。

  (三)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周期

  在采取年度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了动态管理,针对特殊事件、特殊时间,以信用监管为手段,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深化行业监管。

  (四)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等级和结果应用

  《办法》将信用等级结果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含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激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信用良好(信用等级AA、A)的予以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信用等级C、D)的予以惩戒措施,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监管。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GK6002/ZCJD/202406/t20240617_6653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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