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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时间:2024-08-3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实施期限

  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

  三、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总体按9:1比例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方案,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各省份上报的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各省份补贴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审核确定的各省份年度目标任务和既定补贴标准,结合交通运输部资金分配建议,向各省份分批拨付资金。第一批向各省份拨付2024年所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60%,支持地方先行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细化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交通运输部对各省份上报的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适时提出后续补贴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统筹考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拨付资金。

  四、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操作流程、管理要求,组织各地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二)财政部下达预算时明确相关省份绩效目标任务,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月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抽查。

  (四)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zwgk/jcxxgk/zcwj/zcfg/101724721231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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