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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2023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辽交财审〔2024〕233号)

时间:2024-09-0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厅机关办公室,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已经审议批准2023年度省本级决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辽财经〔2024〕200号),现批复你单位2023年度部门决算(详见附件),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1.本批复文件作为你单位对预算执行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事项涉及会计处理的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按现行制度管理,以竣工决算批复数据为准;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资金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的依据。

    3.请你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责任和义务,收到批复决算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于2024年9月6日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开,没有网站的单位,可在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4.单位决算批复后,你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决算数据。各单位决算数据确需调整的,相关调整事项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并在次年报送决算时出具审计意见或财政调整意见,并具体说明调整原因和金额。

    5.请你单位按照决算审核审计意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改进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附件: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jtt.ln.gov.cn/jtt/xw/bmwj/2024090615161817243/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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