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滁河清流河航运开发工程三城作业区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09-15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滁州港航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滁河清流河航运开发工程(项目代码:2405-341100-04-01-762484)三城作业区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位于滁州市来安县三城镇河口村附近、汊河闸上游约14.0公里处,清流河左岸。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工程坐落于滁州港来安港区三城作业区规划岸线范围内,符合滁州港总体规划。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清流河航道(蓄水闸~汊河集)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11.2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4.42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53米×10.0米×2.3米、船长×船宽×设计吃水,下同)作为设计代表船型,1000吨级货船(63米×11.0米×3.2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建设方案
拟建码头顺岸式布置2个500吨级(水工兼顾1000吨级)通用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155.4万吨。码头平台总长150米。码头港池采用切滩形成,前沿线距离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50米,停泊水域不占用主航道。码头回旋水域、会船区分别设置在港区上、下游。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运维。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滁河清流河航运开发工程三城作业区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滁河清流河航运开发工程三城作业区码头工程选址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滁河清流河航运开发工程三城作业区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滁河清流河按照单线航道进行整治。建设单位应同步建设航道信息化系统,保障进出港船舶航行安全。
(二)工程建设投入使用前,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制定发布滁河清流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通航安全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四)请滁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490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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