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解读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省安委会《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201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以下称《制度》)。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制度》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度》制定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督办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关要求。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对《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进行迭代,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鉴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浙交〔2018〕18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浙交〔2018〕67号),出台时间较早,且两个文件均未对“警示”工作明确程序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研究出台《制度》。
二、主要内容
《制度》正文共分6个部分。
第1个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制度》适用行业领域,对沿海水上交通领域特别说明(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事项,从其规定)。
第2个部分为实施主体,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总体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精神,不再将行业管理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统一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实施。
第3个部分为警示,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的情形,以及警示内容和实施过程等。
第4个部分为约谈,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情形,规定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记录、整改督导等内容。
第5个部分为挂牌督办,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规定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跟踪督导、督办核销、问题通报等内容。
第6个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了名词释义、事故统计口径,可结合实际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规定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此外,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样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李楹 联系电话:0571-87809532。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4/10/12/art_1229114318_2530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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