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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三角洲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跨越沙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阜阳颍河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三角洲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项目代码:2405-341200-04-01-532511)跨越沙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桥梁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境内、北京路颍河大桥下游约1.5公里处跨越沙颍河航道,系阜阳一线船闸跨闸桥梁原址重建工程。桥位处航道顺直、河势稳定,与上下游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规范要求,与港口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沙颍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同意《航评报告》设计通航水位分析成果。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31.7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9.5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的设计代表船型、船队,见下表。

  尺度

  方式

  总长(米)

  型宽(米)

  吃水(米)

  载货量

  代表船型

  

  

  

  

  2000t级货船JH-H8

  67.6

  13.8

  3.2

  2000t

  60TEU集装箱船JH-J3

  55.0

  12.7

  3.0

  60TEU

  80TEU集装箱船JH-J6

  55.0

  13.8

  3.0

  80TEU

  兼顾船型

  

  

  

  

  2000吨级货船CZ-H14

  73

  13.8

  3.2

  2000t

  2000吨级货船CZ-H15

  85

  13.8

  3.0

  2000t

  1000t级货船JH-H4

  60.0

  10.8

  2.8

  1000t

  1000吨级货船CZ-H7

  63

  11

  2.6

  1000t

  70TEU集装箱船JH-J4

  73.0

  12.7

  2.8

  70 TEU

  80TEU集装箱船JH-J5

  80.0

  12.7

  3.0

  80 TEU

  110TEU集装箱船JH-J7

  73.0

  13.8

  3.0

  110TEU

  1拖6×1000吨拖带船队

  357.0

  10.8

  2.5

  6000t

  四、通航净空尺度

  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桥梁通航孔平面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的评价结论。拟建桥梁通航孔跨径组合为(75 85)米,分别一孔跨过复线船闸闸室、一线船闸闸室,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复线船闸、一线船闸中心线的交角分别为9°、15°,通航净宽范围内净高均不小于7米,满足长三角通航要求。

  五、桥墩承台布置

  桥梁通航孔两侧桥墩承台均在闸室挡墙外侧,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六、航道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涵标等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七、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三角洲沙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项目跨越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三角洲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路线方案意见的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三角洲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跨越沙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八、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现场监督检查单位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53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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