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交通运输观察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11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指导执法人员正确适用我省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阶次行政处罚的权限,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适用我省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行政处罚的阶次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

   对同一类别的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逾期不改正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应明确合理的改正时间。

   第五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罚金时,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四张清单”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个裁量阶次。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1年内在黑龙江省辖区内未发生过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

  (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二)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本次行为与此前行为不属于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同一种类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同一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在不同法律规范的范围确定初次违法。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或者经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

  对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由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等形式,积极推广说理式执法,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十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社会认知能力,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处理等情况综合进行认定“没有主观过错”。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相关证据查证属实且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当事人仅提出无主观过错的陈述和辩解,所述理由正当,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在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前主动供述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五)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执法机构立案调查结束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执法机构立案调查结束前主动供述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当事人主动退赔,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判断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可以结合下列因素认定: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数量;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涉案金额,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四)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

   (五)当事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除依法不予处罚外,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形的,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确定最终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形,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者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本规则对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四张清单”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四张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jt.hlj.gov.cn/jt/c105088/202411/c00_317848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交通运输观察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