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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时间:2024-12-18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滨海新区建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3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轨道交通 B1 线北起北塘水库西侧,南至南部新城,线路主要沿欣嘉园南路、海德路、云山道、河北西路、河北路、上海道、新港路、于家堡及南部新城规划主干道敷设,金临道站至天津大道站区间线路采用盾构形式穿越海河。工程区域内河道主流走向基本稳定,流速平缓,河床总体稳定,选址方案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规范对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的要求。在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情况下,工程选址基本可行。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拟建隧道区间河段航道技术等级为 III 级(通航 1000 吨级船舶),《航评报告》确定通航代表船型为 1000 吨级内河货船 (85.0米×10.8米×2.0米,船长×船宽×吃水,下同),兼顾通航自航驳船(69.0米×16.4米×2.5米)为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中提出的拟建隧道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 2.5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 0.00米。

  (三)埋置深度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隧道在考虑冲刷后左右线设计隧道顶部与河底距离分别为 7.6米、7.8米的结论,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有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隧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单位应落实各项通航安全保障措施,配套的导助航设施应与隧道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我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等资料。

  (二)请大港管理处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该建设项目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资料进行核查。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港务监管处。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2024年1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GK6002/ZCWJ_1/GHJWJ/202412/t20241205_6798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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