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专项普法宣传(二) | 修好“四好农村路”的法治路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农村公路,是服务农民出行、增进民生福祉、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民群众家门口的致富路、幸福路、连心路和振兴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为抓好农村公路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原《条例》的实施,为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如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对做好“四好农村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部分规定已不能较好地解决农村公路发展新阶段的实际问题,亟需修改完善,形成与“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法治体系。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十周年。现《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制,持续深入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修好“四好农村路”的法治之路、畅通法治之道。
明确农村公路的法律定位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进一步筑牢“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法治基石,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规范,《条例》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在我省地方公路法规中首次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并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目标。
完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
为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推动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根据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条例》明确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予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管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管养。
因地制宜调整建设标准
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避免出现农村公路因地形地貌复杂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导致达不到公路技术标准无法实施建设的情况,《条例》提出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农村公路部分路段无法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按照合理确定的建设标准实施。
鼓励农民群众参与管护
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群众成为农村公路发展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同时,鼓励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原文链接:http://jt.jiangxi.gov.cn/art/2024/12/18/art_32667_5089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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