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G25)浙江建德至金华段工程第JYZ02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G25)浙江建德至金华段工程第JYZ02标段施工招标已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国家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综合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电 话:0571-87052904
邮 编:310000
投诉受理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地 址:杭州学院路60号集锦饭店北楼四楼
电 话:0571-87630265
邮 编:310007
招标人: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9号
电 话:0571-87186833
邮 编:313200
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
施工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G25)浙江建德至金华段工程第JYZ02标段 开标日期:2020年8月10日
标段 | 推荐意见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万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日历天) | 项目经理 | 综合得分 |
第JYZ02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 | 438.6340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 60 | 顾景磊 | 99.45 |
中标候选人业绩
资格条件业绩 |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 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 位置 | 评标结果 |
宁波万里管道有限公司 |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南塘至黄华段工程乐清停车区加油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 |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19 年5月28日,合同价格:3772008元,加油站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含加油机、储油罐、相互间连接的输送管道及附属配套器件)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顾景磊 |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南塘至黄华段工程乐清停车区加油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 | 中元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加油站(含加油机、储油罐、油路管道及附属配套器件)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 | 中标通知书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
1 |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该投标单位在响应性评审中资格审查资料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条 | 已询问核实 |
2 | 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 | 该投标单位在响应性评审中资格审查资料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评标办法前附表2.1.1、2.1.3条 | 已询问核实 |
3 |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该投标单位在响应性评审中资格审查资料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条 | 已询问确认 |
4 | 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 | 该投标单位在响应性评审中资格审查资料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条 | 已询问核实 |
5 | 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该投标单位在响应性评审中资格审查资料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条 | 已询问核实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G25)浙江建德至金华段工程第JYZ02标段
开标时间:2020年8月10日
招标人名称:浙江临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0/8/11/art_1676906_54288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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