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国道瓯海区仙岩至丽岙段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检测第JC-1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330国道瓯海区仙岩至丽岙段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检测第JC-1标段招标已于2020年7月27日-7月28日公开开标、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通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3号令)办理。
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政府1号楼
邮政编码:310025
电 话:0571-87052924
行业监督: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1155号
邮政编码:325000
电 话:0577-88860375
招标人:温州市瓯海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1号楼6楼
邮 编:325041
电 话:0577-88527536
温州市瓯海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30日
评标结果
标段名称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评标价(元) | 项目负责人 | 投标人得分 |
第JC-1标段 | 嘉兴市卓越交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 1282536 | 熊根新 | 97.89 |
中标候选人相关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1、资格条件业绩 | ||||||
嘉兴市卓越交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 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第JJG01 标段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 | 嘉兴市杭州湾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检测完成日期:2019 年12 月,高速公路,检测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含荷载试验)、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房建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检测 | 合同协议书、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熊根新(项目负责人) | 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竣工检测 | 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 | 高速公路,竣工质量评定检测任务(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的试验检测)的项目负责人 | 合同协议书、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2、评分业绩 |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嘉兴市卓越交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 海盐至安吉公路桐乡凤鸣至洲泉段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检测 | 桐乡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检测完成日期:2019 年3 月,一级公路,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工程的交竣工质量评定检测 | 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嘉兴市卓越交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 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平湖段)独山干河赵家埭桥等三座桥梁及道路接线工程交工、竣工质量检测 | 平湖市平湖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检测完成日期:2019 年1月,一级公路,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交竣工质量评定检测、桥梁荷载试验 | 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无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330国道瓯海区仙岩至丽岙段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检测第JC-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0年7月27日-28日
招标人名称:温州市瓯海区交通运输局(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0/7/30/art_1676906_53561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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