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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储罐存储条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时间:2021-03-17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交通厅网  

  粤交港函〔2020〕63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储罐存储条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9月16日—17日,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安全生产检查组对东莞港相关企业进行了检查,反馈发现问题时指出: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储罐许可的货种与储罐实际储存条件不匹配。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该问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我厅决定对该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

  (一)隐患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储罐许可的货种与实际储存条件不匹配

  (二)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具体位置

  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

  (三)行业类型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四)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T1101#等储罐许可的货种有苯、乙苯等Ⅰ、Ⅱ级毒性液体,但企业现场实际未按要求配备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T2208#等常压常温储罐许可的货种有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等需保冷储存的货种,但储罐无相应的保冷设施,不符合货种安全储存要求;T2203#等常压常温储罐许可的货种有二氯甲烷等沸点小于45℃的货种,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督办具体事项

  (一)你局要督促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T1101#、T2203#、T2208#等储罐的使用,并立即清除储罐内所装物料。物料转移及储罐停用期间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安全。

  (二)你局要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东莞港全部危险货物码头、储罐、仓库的经营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处”,发现类似问题参照前款处理。

  (三)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它行业领域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提请你市安委办协调处理。

  三、办理期限

  (一)整改期限: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企业治理方案及你局推进方案请于9月28日前报我厅,并半个月将治理、推进进展情况报我厅。

  四、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如你单位已经按上述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涉企业储罐许可经营的范围与储罐实际储存条件相匹配。

  (二)所涉企业被挂牌督办期间未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你局可在挂牌督办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解除挂牌督办申请书、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和整治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我厅将根据申请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以上条件的即解除挂牌督办。

  联系人:陈浩俊,联系电话:020—8388154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储罐存储条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wgk_n/jslyxxgk/aqyyj/content/post_3091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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