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锡铁山至北霍布逊地方铁路装卸项目第三次招标信息公开
时间:2021-03-17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锡北铁路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和都兰县境内,该铁路全长45.25公里,全线设置北霍布逊站和全集北站2个车站,其中,全集北站为会让站,北霍布逊站办理货物业务。
1.2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及服务期限
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详见下表:
标段 | 招标范围 | 服务期限 |
FW-1 | 本项目包括锡北铁路北霍布逊站火车运输散堆装货物的装卸、堆码、集装箱掏装箱及敞车车辆封堵、清扫、平顶等其它辅助项作业等内容。 | 2021年1月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2.投标人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 | ||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货物装卸、劳务服务等相关项目; (2)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 ||
信誉要求 | ||
1、投标人未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2、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
主要人员要求 |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熟悉装卸相关业务,近五年(2015年5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1项劳务派遣或装卸项目管理工作。 |
装载机司机 | 6人 | 具备操作装载机执业资格证书。 |
其他作业人员(含1名安全员) | 自配 | 熟悉装卸、安全等相关业务,其中安全员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3.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4.公开时间
2020年11月10日(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邮编:810000 电话:0971-3550525 联系人:王晓光 | 招标代理:青海省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23号 邮政编码:81003 电话:0971-7145402 联系人:阿玉婷 2020年11月9日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综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对服务方案进行评审,服务方案得分较高者优先。(注:服务方案不作为评分标准,只作为出现综合评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的情况下的取舍方式,其评审的分值不计入综合评分中。若未出现综合评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只对服务方案进行评审,但不进行打分)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件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各类证照必须为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报价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货物装卸、劳务服务等相关项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评标价:10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业主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A控=3.75元/吨 评标基准价:A基=A控×K基 其中: K基:评标基准价系数,取值范围:0.860-1.000(取值范围包含上下限,取值步长为0.002,共71个数值) K基系数值抽取一次。 K基系数值由投标人代表在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开标会议现场按上述办法随机抽取。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2)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 评标价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F1=100-100×E×|D1-A基|/A基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A基—评标基准价; E1—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若D1>A基,则E1=1.5;若D1≤A基,则E2=1.0。 评标价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1 | 服务方案 | 4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 | 10分 |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较透彻和总体设计思路较为可行的得6~8分; 2、对招标项目的理解透彻和总体设计思路可行的得8~10分。 | ||
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问题的认识及对策措施 | 10分 | 1、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问题的认识较为透彻及对策措施较为得当的得6~8分; 2、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问题的认识透彻及对策措施得当的得8~10分。 | |||||
安全控制措施 | 10分 | 1、安全控制措施较为合理、较为可行的得6~8分; 2、安全控制措施合理、可行的得8~10分。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10分 | 1、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较为得当的得6~8分; 2、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得当的得8~10分。 |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companynews/xxgk/2020-11-06-133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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