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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协调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初步设计招标信息公开

时间:2021-05-28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依托交通运输行业专用网络和省政务云交通运输行业子云,建设覆盖省、市(州)、县(区)三级交通运输部门,集运行监测、科学决策、指挥调度、视频上云、公众出行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交通运输协调指挥体系。建设内容包括:(1)建设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化项目标准规范;(2)建设信息资源数据库;(3)建设应用支撑平台;(4)建设综合交通日常运行监测与协调管理子系统;(5)建设交通重点运行指标动态监测分析子系统;(6)建设交通运输预测预警和科学决策子系统;(7)建设综合协调应急指挥子系统;(8)建设交通外场设备维护管理子系统;(9)建设公众出行信息管理子系统;(10)建设视频云联网子系统;(11)建设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12)建设交通运输视频监控系统;(13)建设网络传输系统;(14)建设安全保障系统;(15)建设预警拦截系统;(16)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1.2标段划分

  标段

  招标范围(主要设计工作内容)

  JTXX-SJ

  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设计概预算编制,提供下阶段招标资料、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后续服务,配合招标人进行项目评估等工作。

  2.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

  ①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工程或通信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系统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②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同时具备:

  ①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设计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工作。

  ②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机电工程的设计工作。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满足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的要求。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工作。

  技术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近五年担任过1项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个联合体最多由2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本标段的“业绩①”;

  (4)联合体各方应同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中信誉的强制性要求,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质、人员、业绩等强制性资格要求。

  3.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附件。

  4.公开时间

  2021年5月25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西西路49号

  邮编:810003

  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971-3560801

  招标代理:青海省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23号

  邮编:810003

  联系人:马玉娟

  电话:0971-4562124

  邮箱:qhsjkjt_sldzbgs@163.com

  2021年5月25日

  


  附件: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照应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机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45分

  (2)主要人员:20分

  (3)业绩:20分

  (4)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5)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示例:0.01%)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45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15分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较透彻和总体设计思路较为可行的得9~12分;

  2、对招标项目的理解透彻和总体设计思路可行的得12~15分。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5分

  1、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较为透彻及对策措施较为得当的得9~12分;

  2、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透彻及对策措施得当的得12~15分。

  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5分

  1、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较为合理、较为可行的得3~4分;

  2、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合理、可行的得4~5分。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5分

  1、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较为合理、较为可行的得3~4分;

  2、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的得4~5分。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5分

  1、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较为得当的得3~4分;

  2、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得当的得4~5分。

  2.2.4(2)

  主要人员

  20分

  满足资格审查主要人员要求得12分。

  项目负责人: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项交通运输信息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工作得2分,最高得4分。

  技术负责人: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近五年担任过1项交通运输信息化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得2分,最高得4分。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的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得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如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

  其中F=10,E1=1.1,E2=1.0。

  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

  20分

  满足资格审查业绩要求的得12分。

  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投标人在近五年独立完成过1项交通运输信息化系统工程的的设计工作得2分,最高得6分;投标人在近五年独立完成过1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设计工作得2分。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项的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得分)

  履约信誉

  5分

  满足资格审查信誉要求的得5分。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评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错误,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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