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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编制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11-0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建局:

  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年第67号)及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以下简称“补充定额”)编制工作,促进“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补充定额编制应当遵循符合实际、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以解决工程实际需要,完善工程造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和发布。

  补充定额分为一般补充定额和专项补充定额。一般补充定额是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中应用较为成熟,且具备推广价值的“四新”技术编制的补充定额;专项补充定额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编制的特定补充定额。

  补充定额的编制包括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1.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安全环保等工程建设或养护新要求,应及时制定补充定额。

  2.对发布实施五年以上,相关技术标准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补充定额,应全面修订。

  3.对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补充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4.对定额发布后公路水运工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补充定额的编制组织与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定额的发布及管理工作,并制定补充定额编制任务计划,负责相关补充定额的编制组织和发布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充定额的需求信息收集与报送,并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任务计划安排负责相关补充定额的编制组织和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相关工程管养单位负责工程项目补充定额的需求信息收集与报送,并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任务计划安排或项目实际需要负责相关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

  鼓励相关企业单位、设计单位、科研单位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

  补充定额的编制需求与计划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编制需求,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全省补充定额编制需求汇总分析。对确有编制需要的补充定额应当制定编制任务计划,编制任务计划中应当明确补充定额编制组织单位。对于多个设区市提出的同一补充定额需求可以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也可以指定由其中一家提出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任务计划应当及时下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补充定额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补充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 3810—2017)《公路工程施工定额测定与编制规程》(JTG/T 3811—2020)及公路水运工程其他相关行业标准;

  3.定额编制工作大纲;

  4.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

  5.现场实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补充定额应当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内容和表现形式与现行同类定额标准一致,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补充定额应当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合理反映工程建设或养护的实际情况,体现社会平均先进水平。

  补充定额的编制规则与程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充定额编制任务计划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内容。

  补充定额的编制程序分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编制单位根据补充定额编制工作计划,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报具有管理权限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2.编制阶段: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当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补充定额送审稿。

  3.审查阶段:补充定额的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当邀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参加。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审查前公开征求意见。

  4.批准发布: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补充定额报批文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表等。

  公路工程补充定额的具体编制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定额测定与编制规程》规定进行,水运补充定额的编制可以参照执行。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负责组织编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

  补充定额的适用范围

  一般补充定额可作为省内所有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专项补充定额原则上适用于特定项目,省内其他项目可参考使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定额可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1/11/4/art_41407_10097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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