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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港航局关于开展水运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方案》要求,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港航局组织开展水运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8月15日

  二、自查自纠范围

  自查自纠范围包括:船公司、码头、船代、堆场、理货、拖轮、引航及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等海运口岸环节的收费。

  市港航局梳理了自查自纠政策依据,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取消及降费政策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4),请各单位对照清单内容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一)是否存在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

  (三)是否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港口经营服务性等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四)港口企业是否强制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港口企业是否对非竞争性的本地外贸集装箱收取远高于竞争性的国际中转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费;港口企业是否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五)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收费的问题;国际班轮公司是否未按规定进行海运费(含附加费)备案或执行备案运价;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不透明、随意收费问题;因国际班轮公司超售舱位等原因,导致集装箱进港后未能按时装船出运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国际班轮公司是否予以承担。

  (六)船舶过闸环节收费收费单位是否存在未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

  (七)堆场环节中班轮公司是否存在以垄断地位迫使堆场经营单位对其只服务不收费等问题;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低价获取班轮公司集装箱堆存等业务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的行为;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对下游货运物流企业附加强制服务、不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随意收费等问题。

  四、线索征集

  市港航局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关于涉企违规收费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市港航局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纾困解难。(相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反馈电话:25709826、25709830;邮箱:sghjgjc@tj.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违规收费对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纠正,做到即知即改。市港航局将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加大监督力度,对各单位违规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各单位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从严从实纠正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三)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各单位结合本通知自查自纠重点内容全面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至市港航局各管理处;天津港集团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反馈至市港航局港监处。

  (四)做好迎检准备。2022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检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各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抽查检查。

  

  附件:1.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2.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3.水路领域已取消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4.水路领域全国性、中央级及我市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2022年7月25日

  东疆北疆管理处联系人:常凯;联系电话:25709851;

  南疆管理处联系人:罗勇;联系电话:25709858;

  大港管理处联系人:李昭;联系电话:25709870;

  临港管理处联系人:王旭恒;联系电话:25709869;

  航政管理处联系人:李少华;联系电话:25709837。

  

  

  

  

  

  附件1

  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

  5.《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

  7.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9.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附件2

  

  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定价单位

  和级次(中央/地方)

  执行主体

  收费对象

  1

  货物港务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2

  引航(移泊)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3

  拖轮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拖轮公司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4

  停泊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港口经营人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5

  围油栏使用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

  

  

  附件3

  水路领域已取消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依据

  执行主体

  原收费对象

  停收日期

  1

  船舶证明签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海事系统单位

  办理签证的单位或个人

  2013年8月1日

  2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海事系统单位

  申请安全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2013年8月1日

  3

  油污水化验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海事系统单位

  委托进行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物质含量、生活污水等化验的单位或个人

  2013年8月1日

  4

  海事调解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海事系统单位

  向海事机构申请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当事人

  2013年8月1日

  5

  浮油回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海事系统单位

  需进行浮油回收作业船舶所有者

  2013年8月1日

  6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海事系统单位

  使用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的船舶

  2013年8月1日

  7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海事系统单位

  需进行护航的船舶业主

  2015年10月1日

  8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海事系统单位及中国船级社

  需进行检验的船舶及船舶设施生产企业

  2017年4月1日

  9

  船舶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海事系统单位

  办理船舶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2017年4月1日

  10

  船舶港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海事系统单位

  利用港口的船舶

  2015年10月1日

  11

  港口建设费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2021年1月1日

  

  

  附件4

  水路领域全国性、中央级及我市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序号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执行主体

  收费对象

  降费优惠

  内容(简要)

  优惠政策

  起止时间

  1

  引航(移泊)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船公司或

  船舶代理

  企业

  定向降低沿海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07/t20220726_5942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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