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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以案释法:明知“黑车”仍乘坐,出了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11-1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的兴起,一些私家车车主为增加收入,减少用车成本,便非法载客,这样的车即所谓的“黑车”。由于车辆缺乏营运资质,使用性质改变,“黑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会拒绝赔付,乘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汪某于2020年购买了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每人次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

  汪某与邵某利用该车从事载客业务,邵某负责联系招揽乘客,汪某负责驾驶车辆。乘客储某与邵某联系乘坐该车。今年2月3日,汪某载客驾驶过程中车辆侧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乘客储某等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储某认为,汪某驾驶车辆时因侧滑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储某受伤并住院治疗,邵某与汪某共同经营肇事车辆,二人应当承担损失全部赔偿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因此要求汪某、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案件经一、二审审理,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在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汪某将车辆用于载客并收取费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人,在载客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属于增加危险程度导致的保险事故,在保险免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储某的损害系汪某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汪某作为驾驶员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驶车辆,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其驾驶行为与储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汪某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邵某作为车辆非法营运的参与方,负责联系、招揽乘客,其在车辆营运过程中亦负有安全监管及提醒义务,因未能尽到该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汪某与邵某在主观上对储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构成分别侵权,二人应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同时,储某未选择正规合法的交通运输路径,明知所乘坐的车辆系非法营运车辆,仍选择乘坐,其对自身的旅途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二审判决汪某对储某的损害承担60%责任,邵某承担30%责任,储某自担10%责任。

  法官说法:所谓“黑车”,是指没有运营资格而以有偿服务为目的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乘坐“黑车”,乘客的安全往往缺乏保证,驾驶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安全防范意识差,面对突发情况应对能力不足。其次,非营运车辆无固定组织专门管理,营运方为追求经济利益,对车辆状况和定期检测不重视,忽略交通安全,隐患重重。再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受害人往往面临保险无法理赔、营运人无赔偿能力等问题,乘客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如果乘客明知乘坐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仍选择乘坐,其对自身伤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选择正规交通工具出行,不要贪图便宜或方便,选择乘坐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把自己置于险境之中,这样将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4/11/12/art_42014_11416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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