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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订《河北省公路条例》势在必行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十八大以来,河北公路建设发展始终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公路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点,大力推进京津冀一体化、“一带一路”、 雄安新区对外骨干路网规划建设、北京携手张家口承办冬奥会、交通扶贫、“四好农村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全面提升公路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公路基础设施结构性供给不足、综合服务水平“短板”明显、资金和土地等要素制约加剧等问题日趋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建设交通强国、加快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部署,河北省委省政府也作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重要指示,这是河北公路行业肩负的新的历史使命。鉴于此,尽快出台《河北省公路条例》,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依法治路,为加快构建现代公路体系提供法治支撑,意义重大。

  一、制订《河北省公路条例》的必要性

  1.实现全省公路建设发展科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十三五”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发展、服务水平提高和转型发展的黄金时期。公路作为交通运输业的基础组成部分,受到政策红利的推动必然会乘势发展。当前,河北公路行业面临补齐短板、强化衔接、消除瓶颈、优化网络等结构性供给不足等问题,实现由建设为主向建设与服务并重、由规模速度为主向质量效益为主、由投资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的转型任务依然繁重。这些都决定了未来五年,全省公路发展总体需求依然旺盛。因此,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尽快出台《河北省公路条例》,践行新发展理念,对公路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保护进行科学规范和引导,是实现全省公路建设发展科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2.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协同发展,交通先行,协同发展的基础就是交通一体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交通一体化作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先行领域,加快构建快速、便捷、高效、安全、大容量、低成本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首先充分发挥公路交通这一最主导、最基础运输方式的作用,大力实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路路网密度和通行水平,实现公路交通率先突破。因此,尽快出台新的《河北省公路条例》,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对区域公路发展的联合协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等内容作出规定,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3.深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践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公路行业来说,公路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存在诸多行使行政权的领域,必须确保行政职权法定,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目前,我省公路行业立法内容繁芜,衔接不紧密,在内容和效力上存在很多冲突,尤为严重的是存在结构性立法空白。自1995年4月22日由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公路条例》被废止之后,至今我省都没有出台一部现行有效的、对全省公路进行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尽快出台《河北省公路条例》,是实现公路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治路的必然要求。

  二、《河北公路条例》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按照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8年-2022年),《河北公路条例》被列入河北“十三五”期地方性法规重要立法项目,已经进入起草调研论证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我们认为,《河北公路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其立法思路应当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为立法依据,以建立法治政府、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为指导原则,站位交通强国、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结合河北公路交通发展经验和实践,开展立法工作。

  我们认为,《河北公路条例》主要章节划分和内容应当如下:总则,规定立法目的、立法原则、行政主体、所有权属等;公路规划专章,规定规划原则、编制审批、公示程序、公路命名和编号等;公路建设专章,规定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建设单位权利义务、项目建设程序、“三同时”原则、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安全保障等;公路养护专章,规定养护计划编制、养护责任单位及其权利义务、养护资金分配、公示制度、安全作业、绿化实施、桥梁检查、应急机制等;路政管理专章,规定路政管理职责、涉路施工和超限运输许可、超限检测站设置、紧急抢修、路政执法与协同等;农村公路专章,规定主体责任、资金监管、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养护市场化、技术状况评定等;收费公路专章,规定收费公路审批、收费站设置、智能化管理;区域公路协同发展专章,规定省际交界区域协同作业、联合执法、数据共享等;法律责任专章,规定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附则,规定《条例》实施时间等。

  三、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笔者认为,在起草《河北公路条例》过程中还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实现立法引领,将新的发展理念融入公路发展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以立法的形式,推动与京津公路基础设施一体化和行业管理一体化,健全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探索规制自由裁量权的监管新模式,提倡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绿色发展,提升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公路基础设施水平、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推进交通运输体制、投融资体制、养护市场化、综合执法改革等,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注重合理衔接,健全和完善公路立法体系。当前河北公路行业立法,已经不能充分发挥对全省公路行业发展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与《京津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合作办法》和《京津冀公路立法协同工作办法》的相关要求无法科学衔接,无法满足新时代我省公路发展需要。因此,出台《河北公路条例》,要把握好立法站位,发挥支撑河北公路立法体系的骨干作用,理顺主体关系,衔接和协调好上位法与下位法,促进河北公路行业立法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刘媛媛 )

  

  (审核专家 李莉)

  

  

  责任编辑:孙悦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zl/xsjl/101566470894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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