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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铁路办公室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江苏省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由江苏省铁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铁路办”)处置的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重大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

  

  (2)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级铁路管理机构处置能力的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

  

  (3)根据上级部门指示责令处置的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

  

  (4)省铁路办认为有必要参与处置的较大、一般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可用于指导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铁路办按照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与省铁路办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

  

  (4)依靠科学,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规定,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工作机制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铁路办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立和完善及预案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铁路运输企业应结合本预案相关要求,制定企业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铁路办应急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为做好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省铁路办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省铁路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处、规划计划处、建设工程管理处、投资发展处、质量安全监督处、财务(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向省政府提出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

  

  (4)协助做好应急资源和应急队伍的调度;

  

  (5)加强与各铁路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为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配合、参与地方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为做好江苏省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质量安全监督处,主任由处长兼任。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分为日常管理职责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日常管理职责

  

  1)组织开展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更新工作,监督预案的实施;

  

  2)指导和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2)应急工作职责

  

  1)接到事故信息后,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事故信息上报至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将事故信息上报至省安委办;

  

  2)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4)及时将上级领导批示传达至铁路运输企业;

  

  5)配合、参与地方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投资发展处职责

  

  (1)负责全省铁路运营生产事故后恢复铁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2)负责铁路运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

  

  (3)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综合处职责

  

  (1)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

  

  (2)与应急、公安、消防、海事、气象、水利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3)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相关动态信息汇总,及时、准确对内发布应急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衍生影响;

  

  (4)做好应急领导小组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遇险人员的安置工作;

  

  (5)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建设工程管理处职责

  

  (1)负责发生在铁路与公路、航道交叉段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

  

  (2)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 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职责

  

  (1)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指令、指示。

  

  2.2 现场工作组职责

  

  现场工作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要求,或根据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视情成立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由应急办负责联络。

  

  当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铁路办派办领导参加;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铁路办派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对特别重大、重大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省铁路办按批示及本预案要求,由办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当铁路运输企业请求,或事故有扩大趋势,现场救援有困难时,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现场工作组职责:

  

  (1)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部署,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组织技术专家提供铁路运营方面的技术支持;

  

  (4)必要时向省安委办请求调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职责

  

  发生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后,专家组依申请或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铁路运营及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法律、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1)开展地方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提供地方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持;

  

  (3)预测事态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救援和处置办法,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等相关建议;

  

  (4)负责对事故应急总结评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相关部门协作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特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应急、公安、海事、消防、环境等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的应急职责按照《江苏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中的工作分工确定。

  

  2.5 铁路运输企业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省铁路办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成立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开展善后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3 事故预防和报告

  

  3.1 风险分析

  

  铁路运营包括铁路运输生产及铁路运营管理。经评估、分析,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铁路旅客伤害事故、货物运输事故(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铁路交通伤亡事故、铁路火灾爆炸事故、铁路运输中断事故等。

  

  3.2 预测预警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与地方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做好防灾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并利用各种检测、监控手段对各类风险进行监测,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3.3 预警分级

  

  自然灾害类预警级别按事件对铁路运营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由气象部门发布。

  

  安全事故类预警不设定级别。根据已发生的或潜在的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特点,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铁路运输企业定向发布预警信息。

  

  3.4 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3.4.1 事故信息报送

  

  发生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在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办;

  

  应急办接报后应及时上报至应急领导小组。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省安委办。

  

  
3-1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事故有关单位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4.2 报送内容

  

  (1)事故快报按要求填写,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至相关上级单位。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3)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4)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具体救援请求。

  

  (2)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事故处置、伤亡人数有变化需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信息续报、报告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分级响应

  

  1)一、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接到上级部门责令处置的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向省铁路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本预案;

  

  2)应急办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响应等级的建议;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协调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应急资源和应急队伍的调度工作;

  

  3)尽快组织专家组、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4)应急办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了解现场事故处置情况,形成每日情况简报上报,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三、四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向省铁路办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启动预案;

  

  2)视情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指导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应急处置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现场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以及本部门工作职责,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省铁路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人、投资发展处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省铁路办分管领导、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人、投资发展处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省铁路办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人、投资发展处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2)铁路运输企业,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 应急结束

  

  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宣布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宣布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5 新闻发布

  

  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省铁路办做好配合工作。

  

  6 善后处置与事故调查

  

  6.1 善后处置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相关铁路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省铁路办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善后工作。

  

  6.2事故调查分析与总结评估

  

  6.2.1 事故调查分析

  

  省铁路办应积极组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依托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查明技术方面的事故原因,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为铁路交通恢复重建提供技术储备。

  

  6.2.2 总结评估

  

  地方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编写应急工作总结和事故应急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工作改进建议。

  

  评估内容包括: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事故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指挥和行动协调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危机公关能力、恢复重建能力;总结事故处置中的正面经验和负面教训。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7.2 人力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应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通过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工作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与属地公安、卫生、消防、民防、通信、供电等应急协作部门的联络机制,为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助力量的优势。

  

  7.3 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物资及备用器材、设施设备,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7.4 资金保障

  

  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地方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各级地方铁路应急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铁路办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更新,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况的,本预案应及时进行更新。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由江苏省铁路办公室制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0/11/6/art_54405_9560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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