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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施工监理第7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时间:2021-03-1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施工监理第7标段招标已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国家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综合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电 话:0571-87052904

  邮 编:310000

  投诉受理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地 址:杭州学院路60号集锦饭店北楼四楼

  电 话:0571-87630265

  邮 编:310007

  监督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4号

  电 话:0571-83789621

  邮 编:310002

  招标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

  地 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10楼

  电 话:0570-8351225

  邮 编:310000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

  2020年7月27日

  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施工监理第7标段

  开标日期:2020年7月23日

  

  标段

  推荐意见

  单位名称

  评标价

  (万元)

  对第三方履约

  管理的服务目标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综合得分

  姓名

  证书编号

  施工监理

  第7标段

  中标候选人

  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

  有限公司

  356.7100

  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为合格

  1400

  金龙山

  JGJ0614446

  97.62

  中标候选人业绩

  

  资格条件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业绩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评标结果

  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房建施工监理

  湖州湖皖高速公路

  有限公司

  2017.8.18-2019.5.31房建工程施工监理

  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项目评定书

  招标附件-业绩表

  通过

  金龙山

  泸西至弥勒高速

  公路(二期工程)

  红河州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担任泸西至弥勒高速公路(二期工程)(监理内容含房建工程)的副总监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监理项目评定书

  招标附件-业绩表

  通过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被否决投标单位

  被否决原因

  否决投标的依据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1

  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没有提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P28附录3,注2。

  已询标,无回复。

  2

  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没有提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P28附录3,注2。

  有澄清回复,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

  3

  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未提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P28附录3,注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查条件

  已询问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房建工程施工监理第7标段

  开标时间:2020年7月23日

  

  招标人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 (盖章)

  投标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无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无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无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无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无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无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无


  其他情况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无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无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无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无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0/7/27/art_1676906_53126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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