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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固诚建筑劳务公司诉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1-0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案情摘要】2017年6月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与玉溪市大戛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戛公司)签订《新平县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云南省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投公司)作为施工方,通过劳务分包方式与重庆固诚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大戛高速公路路基防护及排水A1段劳务合作合同》《大戛高速公路预制T梁A4段劳务合作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支付劳务费用。

  大戛高速公路通车验收后,基投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因基投公司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二级子公司,重庆固诚建筑劳务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建投集团和玉溪市交通运输局诉至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发包人,对建投集团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后经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召集各方调解,就相关工程欠款达成初步共识,并通过新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与公路建设项目公司、项目施工单位等主体之间责任边界的典型案例。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招选社会投资人,负责行业监管,不实际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后续具体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虽不属于具体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投资人以及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履约,避免因其履约不当而引发纠纷,导致影响项目建设。


原文链接:http://jtyst.yn.gov.cn/html/2023/yianshifa_1110/130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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